粤学位函〔2011〕17号
关于开展独立学院新增学士学位
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工作的通知
有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审批独立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8〕17号)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试行办法》(粤学位〔200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独立学院从2012年开始以独立学院的名称授予学士学位的各项准备工作,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决定开展全省独立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原则
审核工作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的重要讲话精神,并按照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本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评建结合的原则,做到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地开展独立学院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审核工作。
二、审核范围和条件
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在广东省内办学的独立学院可以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于2012年有本科毕业生的本科专业同时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三、审核办法
审核工作采取申请学校自评、申报材料网上公示、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等程序进行。
(一)高校自评。
1.申请学校按照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基本条件,结合本校发展规划,组成专家组对本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进行自评,每个专业至少有1位专家来源于举办高校。申报材料和自评报告须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并确保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2.申请学校将申报材料、自评报告在本校和举办高校的校园网公示10天以上。
3.通过公示的申报材料、自评报告送举办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填写推荐意见后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网上公示。
省学位办对经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不少于20天的网上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或投诉将交予专家委员会进行甄别与审定。
(三)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采用通讯评议与实地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通讯评议。省学位委员会根据申请学校的情况,组织专家审阅申报材料,对照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议。
2.实地评审。省学位委员会根据通讯评议情况,组织专家委员会到申请学校进行实地评审。主要是听取申报单位的汇报,实地考察教学、师资、实验、设备、图书和后勤保障等条件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到课堂听课,并分别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
(四)省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网上公示情况,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公布审核结果。
四、有关材料报送要求
今年独立学院申报工作将采用网上申报的办法进行,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系统(以下简称“审核系统”)将于2011年9月15日正式开通受理申报。
(一)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及公示后无异议的材料报送要求:
1.学院自评报告(含学院基本情况,办学特色与条件,存在问题与对策等)一式15份;
2.学院财务总体情况说明书一式15份;
3.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简况表:各院校下载WORD文档填报后上传至审核系统,并将系统生成的PDF文档打印一式15份;
4.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由各院校二级院系下载WORD文档填报后上传至审核系统,并将系统生成的PDF文档打印一式15份,各专业申报帐号由所在院校负责分配;
5.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由各高校直接在审核系统中生成并打印一式2份;
6.本科专业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2份;
7.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汇编)1份。
(二)上述材料请一律用A4纸双面打印,有关附件材料请在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网页下载,网址:http://xwb.gdhed.edu.cn。网上受理及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为2011年9月15日至10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其他要求
具体实地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有关院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高度重视,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精心组织,确保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同时,严肃评审纪律,坚决制止不正之风对评审工作的影响和干扰。请各举办院校协助本校独立学院做好有关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联系人:杜燕华、吴华明,联系电话:(020)37626916、37628978,E-mail:xwb912@163.com。
附件:(点击此处下载所有附件)
1.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试
行办法
2.广东省独立学院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
3.广东省独立学院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
4.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
5.XX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